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 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中应当有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本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向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三)当本单位理事会、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职工代表大会和重要行政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无记名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建立员工大会制度,员工代表大会每年不得少于一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二)审议单位的经营方针、长远和年度计划、职工培训计划。
(三)审议财务预决算。
(四)审议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五)评议、监督单位各级负责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涉及下列事项,须事前(中、后)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监督管理机关报告:
(一)接受境(内)外捐赠资助的。
(二)发生突发事件、事故、问题的。
(三)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事项的。
(四)被政府相关部门通报、查处、处罚的。
(五)组织、举办跨区域性的学术交流(研讨)、招生、展览的。
(六)组织出境考察、交流的。
(七)理事会换届或成员变更的 。
(八)涉及单位筹备或正式设立、变更、终止事项的。
(九)拟对外发布广告宣传的。
(十)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职工中党员人数达到3人以上的,在报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建立党的基层组织,行使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
(二)、引导和监督社会组织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三)、支持社会组织及其负责人按照章程开展工作。
(四)、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做好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和发展党员工作,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宣传党的主张、贯彻党的决定、领导基层治理、团结动员群众、推动改革发展。
(五)、领导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团结凝聚职工群众,建立和谐劳动关系;
(六)、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七)、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它工作。
(八)、若正式党员人数少于3名暂不具备单独建立党组织的条件,可以通过建立联合党组织或指定一名党员担任党建工作联络员或由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在本单位开展党的工作。本单位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单位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单位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田光华。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七)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教育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本单位明确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和财务会计监督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举办者出资、政府补助、受赠、收费、办学积累等各类资产分类登记入账,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并将清查结果向社会公布。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单位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的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幼儿园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三十二条 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会计、出纳实行亲属回避制,回避举办者主要成员。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按照民间组织年检的有关规定,自觉按规定时间接受监督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业务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并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报批和发布
第三十六条 章程修正案在理事会(或其它决策机构)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接到核准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在单位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App等网络平台上发布。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或根据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的。
(三)无债权债务自行解散(单位自己要求终止)的。
(四)被审批机关依法撤销的。
(五)被业务主管单位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自行要求终止的,应当进行风险评估,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自行终止的,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监督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依法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本单位的财产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偿还其他债务。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手续。本单位终止后,应及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上缴审批机关,并向审批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9年8月19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审批机关核准生效。
参与表决的全体理事签名及手印:
出席会议的全体监事会成员签字:
举办者盖章:
2020年 8月 11日